换了新电脑用的是vista, windows系统一贯的特点就是越用越觉得难用,linux就不一样,Shelly上装了用了很久的Fedora 6.原来有一个问题就是 hibernate一直不好用,恢复的时候没有显示。今天打开在linux下面工作忘记上电源,电池耗尽系统自动进入hibernate,回来插上电恢复的时候发现hibernate奇迹般的可以用了,又试了两下,都成功。 上个月是冷启动自愈,现在是hibernate恢复。Shelly真是了不起的机器。
ShellySister在一边哭,谁叫我没有装Linux.
难道跟Pope访问北美有关系么?
星期二, 四月 22, 2008
星期一, 四月 21, 2008
百忙之中来骂一下M$的vista
该死的东西完全不知所谓。在explorer的search栏中输入*.h找C++的头文件,结果
所有的.html都一起出来。我真的无语了,这真是人类的耻辱。居然还通过了测试并且
活到sp1中都没有修复。
我只能说微软和vista都是后现代主义的作品
.....嗯,不知道罗一有没有安全回到悉尼了。
所有的.html都一起出来。我真的无语了,这真是人类的耻辱。居然还通过了测试并且
活到sp1中都没有修复。
我只能说微软和vista都是后现代主义的作品
.....嗯,不知道罗一有没有安全回到悉尼了。
星期五, 四月 04, 2008
明明的生日
清明节是明的生日,今年也是这样。
从愚人节开始就会很傻傻地想念着明,会想起几年前的计划,如果不回头看身边话,会以为她就在那里,还是安静地很少话,陪我一起走过青草地,走过路边初绽的樱花。
今天上午的时候下着细密的雨,空气中也很冷冽。下午临近傍晚的时候出了太阳,照在草地上面,草地就绿得特别清澈。有小孩就在草地上跑着放风筝了。是一个粉红色的风筝用白色的线系着,有紫色长长的尾巴,在风里面飘起来勾引着我的视线。爸爸就在一边看着可爱的女儿努力地让风筝高兴地跟着自己跑。当爸爸真是很值得自豪的,就像老大每每跟我自豪地抱怨彬彬晚上两点钟又把他吵起来。如果明在身边的话,我们也许也已经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了,我就会用精致的推车推着她,和明一起愉快地接受Park里面所有爸爸妈妈爷爷奶奶baby sitter们的称赞,如果她已经会走路的话,她一定开心地跟着风筝跑起来了, 嗯也许已经有小男生送礼物了都说不定呢。
读到了王朔的《致女儿书》小女孩子胖胖的已经有几分她爸爸的影子。也许我们有一个儿子,这样的话也许会模样精致得和明一样,一定把彬彬比下去了。
下着雨的四月初,是这样容易勾起长长的想念的日子呢。明,你现在在做什么呢?
从愚人节开始就会很傻傻地想念着明,会想起几年前的计划,如果不回头看身边话,会以为她就在那里,还是安静地很少话,陪我一起走过青草地,走过路边初绽的樱花。
今天上午的时候下着细密的雨,空气中也很冷冽。下午临近傍晚的时候出了太阳,照在草地上面,草地就绿得特别清澈。有小孩就在草地上跑着放风筝了。是一个粉红色的风筝用白色的线系着,有紫色长长的尾巴,在风里面飘起来勾引着我的视线。爸爸就在一边看着可爱的女儿努力地让风筝高兴地跟着自己跑。当爸爸真是很值得自豪的,就像老大每每跟我自豪地抱怨彬彬晚上两点钟又把他吵起来。如果明在身边的话,我们也许也已经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了,我就会用精致的推车推着她,和明一起愉快地接受Park里面所有爸爸妈妈爷爷奶奶baby sitter们的称赞,如果她已经会走路的话,她一定开心地跟着风筝跑起来了, 嗯也许已经有小男生送礼物了都说不定呢。
读到了王朔的《致女儿书》小女孩子胖胖的已经有几分她爸爸的影子。也许我们有一个儿子,这样的话也许会模样精致得和明一样,一定把彬彬比下去了。
下着雨的四月初,是这样容易勾起长长的想念的日子呢。明,你现在在做什么呢?
星期四, 四月 03, 2008
新闻评论: 许霆事件二审判决的恶劣后果
那个可怜的被柜员机看上猛抛了一把媚眼的许霆最后要被关5年了。很多人觉得比起上一次的无期徒刑这个五年要和谐得多了,就连许霆自己也似乎认为自己应该“见好就收”了。实际上,这个判决使中国的法制社会的建设一下子又向后退步了很多年。
注意到法官对许霆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律并没有做任何改动,只是加上了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主观危害性小的减刑理由。这几乎就是告诉所有人,在中国,5年有期徒刑和无期之间的距离,就在法官有权主观决定的两行字上面,这就是默认只要有办法影响法官的心情,你就可以选择。
注意到这个判决将许霆通过正常操作拿到钱没有主动“联系公安机关”, “联系银行”归还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这表示法律的解释者认为 1.定位为公共安全机构的公安机关在ATM取款过程中承担主动监督的存在义务,而不是应该只在作为一个商业机构的银行报警后介入。则公民在每次取款后均有向公安机关备份自己这次活动合法性的义务。从此推论,在菜市场买葱多拿一根现在都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 强制公民承担检查钱款数额并保证商业银行利益不受损失的义务,这项义务原本是商业银行需要承担并且是保证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3. 这个判决使金融机构在自己的设备上面完全免责:多给了,客户要乖乖地还回来,态度不好还是可以告你; 少给了,等我们方便的时候给你看看,结果不能保证; 给了假币,“没有证据表明是从ATM机(柜台)上出现的”。 4. 整个法律体系完全倒向商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需要改进它们的服务质量和设备质量,因为有国家暴力机器在后面撑腰,反到是作为客户的公民,作为纳税供给国家机器运行的公民要战战兢兢地担心刚才取款忘记看余额是不是已经“盗窃金融机构了”。 5. 判决将盗窃的界定愚蠢地拓宽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下一步所有的超市都要申请加入这样随便划价都会只赚不亏,少划了价顾客要是不回来补钱直接按盗窃超市起诉。6. 这个判决和南京彭宇案一样极不严谨,反映出主审法官的水平低到小学生不如的地步。所有人知道正常的人类法律是讲究事实的,任何推断无论看上去如何合理,只要少了证据backup,都不能使用。而在这个案例中,二审法官在毫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使用以下几个假设 a.许霆知道自己卡上只有170元的余额。 b. 许霆在所有交易后都非常明白每次交易后的余额 c.许霆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在事件发生时并没有透支的功能。d.许霆取款后离开广州是为了规避追回钱款 对法官的这些纯属推断的假设,许霆完全可以完全否认并且指出卡上余额的数量和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毫无关联。假如一个人有100万存款,他取出17万银行只扣170元究竟是谁有责任呢?检方完全不能通过监控录像来指控许霆注意到了余额,或者通过指出他露出惊诧的表情等等来指控,因为即使有看的动作并不能保证主观注意到余额不正常,露出惊诧表情并不能保证他主观认识到自己可以从中渔利(即使主观认识到也不是犯罪,就像人意识到厨房的刀可以杀人并不表示他犯下谋杀罪), 否则下次多取款笑则有罪不笑作懵懂状则无罪。7.这个判决里法官非法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行动自由权,在银行甚至都没有开始追讨前,许霆离开广州就被定义成“畏罪潜逃”的行为。注意到这和杀人以后潜逃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法律要求自然人知道杀人是犯法,而许霆的这个案件放到别的自然人身上他都不能清楚判断出自己居然已经犯下“盗窃”“金融机构”的重罪。同样对精神病患者,他不知道自己杀人犯法,则各国法律均免除此类人承担责任的义务。 8. 法官非法剥夺了公民支配自己工资的权利,判决书指出许霆未取工资就离开,推论是畏罪(就是知道自己已经犯罪)潜逃。简直可以用“想象力无穷丰富”来评价。
所以,一审的无期徒刑是严肃的,将二审结论与其比对,可以给的评价是“罪行认定无需改动,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法律要求量刑准确”。二审的5年判决是搞笑的(2008 April Fool's day best joke nomination),可以给的评价是 “未能正确纠正一审罪行认定和使用法律上的错误,量刑严重偏离法律规定,严重架空现行法律而随意量刑,判决结论写作完全失去专业性, 造成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严重破坏,践踏了公民权利,非法重新定义公安机关的职能, 利用国家机器资源对个别商业机构提供非法暴力庇护,对中国的社会公正信誉造成来自官方的严重破坏, 严重影响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在中国公民中造成法律恐慌。”
许霆案件的正确判决是 1.许霆由于ATM机低概率错误造成未能认定是否主观意识的不当得利 2.银行未能履行维护ATM机义务,但在发现错误后主动要求更正 根据民法,判令银行向许霆为未能有效维护ATM机道歉,判令取消取款合同:许霆退回所有取款, 判令银行归还许霆170元, 判令银行向许霆支付一定数量的误工和精神赔偿金,判令银行承担诉讼费用,许霆当庭释放。
许霆的反应应该是 退还多得的钱款,要求国家赔款(对这段时间的拘押造成的物理和精神损失 )。
银行的反应应该是 接受判决,起诉ATM机维护公司。
这样的判决将不会有以上的所有问题,并且也在法律上规定公民在ATM机出错多给的情况下具有在金融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归还钱款的义务。
引用网友构造的一段辩护词:
辩 : 请问检方,许霆取的1000元是不是所有的都是银行财产,他自己一块钱都没有?
检 : 里面有一元钱是许霆的,其余999不是。因为卡上扣除一元
辩 : 那许霆可以支配这一块钱对么?
检 : 对,但是不能支配其余的。
辩 : 请问检方,许霆是否有支配他卡上170元的权利?
检 : 对。
辩 : 请问检方,许霆要支配这170元,在这个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并且也只能如此取款170次?
检 : ............
充分体现出公民在这种状况下本身处于的被动局面。
许霆判无期还是5年还是无罪释放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可以说不大,但这种二审判决对中国社会法制建设的破坏和长远的负面影响却是相当严重的。这应该是被告许霆,原告银行以及涉及其中的公安,检察,法院都没有预料到的。
关注此事很久,心想经过这些讨论法院应该可以给出正确公正符合法理的判决,结果却是看到这样一个令人痛心的结果,痛心祖国又一次被自己的儿女在全世界人面前扇了耳光,在这个奥运之年。写长了,不禁担心自己有没有“泄露国家机密”. 所以
免责声明:以上所有文字是作者在神智不清状况下写就。作者,读者及blog网站均因此自动免除承担从盗窃到诽谤从有期到无期从民事到刑事的任何责任。
注意到法官对许霆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律并没有做任何改动,只是加上了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主观危害性小的减刑理由。这几乎就是告诉所有人,在中国,5年有期徒刑和无期之间的距离,就在法官有权主观决定的两行字上面,这就是默认只要有办法影响法官的心情,你就可以选择。
注意到这个判决将许霆通过正常操作拿到钱没有主动“联系公安机关”, “联系银行”归还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这表示法律的解释者认为 1.定位为公共安全机构的公安机关在ATM取款过程中承担主动监督的存在义务,而不是应该只在作为一个商业机构的银行报警后介入。则公民在每次取款后均有向公安机关备份自己这次活动合法性的义务。从此推论,在菜市场买葱多拿一根现在都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 强制公民承担检查钱款数额并保证商业银行利益不受损失的义务,这项义务原本是商业银行需要承担并且是保证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3. 这个判决使金融机构在自己的设备上面完全免责:多给了,客户要乖乖地还回来,态度不好还是可以告你; 少给了,等我们方便的时候给你看看,结果不能保证; 给了假币,“没有证据表明是从ATM机(柜台)上出现的”。 4. 整个法律体系完全倒向商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需要改进它们的服务质量和设备质量,因为有国家暴力机器在后面撑腰,反到是作为客户的公民,作为纳税供给国家机器运行的公民要战战兢兢地担心刚才取款忘记看余额是不是已经“盗窃金融机构了”。 5. 判决将盗窃的界定愚蠢地拓宽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下一步所有的超市都要申请加入这样随便划价都会只赚不亏,少划了价顾客要是不回来补钱直接按盗窃超市起诉。6. 这个判决和南京彭宇案一样极不严谨,反映出主审法官的水平低到小学生不如的地步。所有人知道正常的人类法律是讲究事实的,任何推断无论看上去如何合理,只要少了证据backup,都不能使用。而在这个案例中,二审法官在毫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使用以下几个假设 a.许霆知道自己卡上只有170元的余额。 b. 许霆在所有交易后都非常明白每次交易后的余额 c.许霆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在事件发生时并没有透支的功能。d.许霆取款后离开广州是为了规避追回钱款 对法官的这些纯属推断的假设,许霆完全可以完全否认并且指出卡上余额的数量和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毫无关联。假如一个人有100万存款,他取出17万银行只扣170元究竟是谁有责任呢?检方完全不能通过监控录像来指控许霆注意到了余额,或者通过指出他露出惊诧的表情等等来指控,因为即使有看的动作并不能保证主观注意到余额不正常,露出惊诧表情并不能保证他主观认识到自己可以从中渔利(即使主观认识到也不是犯罪,就像人意识到厨房的刀可以杀人并不表示他犯下谋杀罪), 否则下次多取款笑则有罪不笑作懵懂状则无罪。7.这个判决里法官非法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行动自由权,在银行甚至都没有开始追讨前,许霆离开广州就被定义成“畏罪潜逃”的行为。注意到这和杀人以后潜逃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法律要求自然人知道杀人是犯法,而许霆的这个案件放到别的自然人身上他都不能清楚判断出自己居然已经犯下“盗窃”“金融机构”的重罪。同样对精神病患者,他不知道自己杀人犯法,则各国法律均免除此类人承担责任的义务。 8. 法官非法剥夺了公民支配自己工资的权利,判决书指出许霆未取工资就离开,推论是畏罪(就是知道自己已经犯罪)潜逃。简直可以用“想象力无穷丰富”来评价。
所以,一审的无期徒刑是严肃的,将二审结论与其比对,可以给的评价是“罪行认定无需改动,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法律要求量刑准确”。二审的5年判决是搞笑的(2008 April Fool's day best joke nomination),可以给的评价是 “未能正确纠正一审罪行认定和使用法律上的错误,量刑严重偏离法律规定,严重架空现行法律而随意量刑,判决结论写作完全失去专业性, 造成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严重破坏,践踏了公民权利,非法重新定义公安机关的职能, 利用国家机器资源对个别商业机构提供非法暴力庇护,对中国的社会公正信誉造成来自官方的严重破坏, 严重影响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在中国公民中造成法律恐慌。”
许霆案件的正确判决是 1.许霆由于ATM机低概率错误造成未能认定是否主观意识的不当得利 2.银行未能履行维护ATM机义务,但在发现错误后主动要求更正 根据民法,判令银行向许霆为未能有效维护ATM机道歉,判令取消取款合同:许霆退回所有取款, 判令银行归还许霆170元, 判令银行向许霆支付一定数量的误工和精神赔偿金,判令银行承担诉讼费用,许霆当庭释放。
许霆的反应应该是 退还多得的钱款,要求国家赔款(对这段时间的拘押造成的物理和精神损失 )。
银行的反应应该是 接受判决,起诉ATM机维护公司。
这样的判决将不会有以上的所有问题,并且也在法律上规定公民在ATM机出错多给的情况下具有在金融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归还钱款的义务。
引用网友构造的一段辩护词:
辩 : 请问检方,许霆取的1000元是不是所有的都是银行财产,他自己一块钱都没有?
检 : 里面有一元钱是许霆的,其余999不是。因为卡上扣除一元
辩 : 那许霆可以支配这一块钱对么?
检 : 对,但是不能支配其余的。
辩 : 请问检方,许霆是否有支配他卡上170元的权利?
检 : 对。
辩 : 请问检方,许霆要支配这170元,在这个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并且也只能如此取款170次?
检 : ............
充分体现出公民在这种状况下本身处于的被动局面。
许霆判无期还是5年还是无罪释放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可以说不大,但这种二审判决对中国社会法制建设的破坏和长远的负面影响却是相当严重的。这应该是被告许霆,原告银行以及涉及其中的公安,检察,法院都没有预料到的。
关注此事很久,心想经过这些讨论法院应该可以给出正确公正符合法理的判决,结果却是看到这样一个令人痛心的结果,痛心祖国又一次被自己的儿女在全世界人面前扇了耳光,在这个奥运之年。写长了,不禁担心自己有没有“泄露国家机密”.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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